立案标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

三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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