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按揭合同丢失,借贷人可以联系开发商或房管局重新复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印。未办银行按揭前丢失购房按揭合同的,借贷人可以声明合同作废,注销所签订的合同,和开发商重新签订。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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