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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