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管制的罪犯,执行期满,如何恢复政治权利

被管制的罪犯,执行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方式是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如果罪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刑法》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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