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不公被害人可否起诉检察机关

检察院办案不公,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要求重新审查案件。如果申诉被驳回,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检察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申诉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检察院办案不公。如果检察院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被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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