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扣押的期限一般在三十日内。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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