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的程序是: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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