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工资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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