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的户口办理需要的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

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则应当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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