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设立的条件

仲裁机构设立的条件: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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