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保全向哪个法院申请

仲裁案件的保全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以便于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时作为参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的对象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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