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予支持,可以再申请仲裁吗

仲裁不予支持,是指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理由,当事人解决完相关问题后可以再申请仲裁。如果仲裁败诉的,不能再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撤销后可以签订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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