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治理的机制有:

1、相互制衡机制,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互相制衡;

2、公司利益保护机制,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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