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对罪犯的考核、奖惩的规定:

1、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阻止违法犯罪活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等情形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2、罪犯有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欺压其他罪犯等情形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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