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是指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所从事的行为。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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