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如何认定

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的认定为:没有处理过的诈骗金额全部按照累积计算,另外应追缴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而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部分。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计算诈骗累计数额应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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