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经过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其依法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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