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享有的物权有: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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