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居住权人的义务是:

1、在居住期间依约保管房屋;

2、在居住期届满时返还房屋;

3、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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