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吗

劳动者决定离开用人单位的,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在劳动者离职时,根据其请求,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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