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的立案标准

交通逃逸的立案标准:
1、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驾车或弃车从事故现场逃离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将车丢弃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从事故现场驾车驶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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