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6、通过 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1、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6、通过 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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