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之后领回被扣留的机动车,同时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将受到如下惩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以领回被扣留的机动车,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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