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酒驾实施的,酒精检测属于强制措施。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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