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属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虐待部属罪的立案标准:
1、虐待手段残酷的;
2、虐待三人以上的;
3、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
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
5、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6、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
7、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8、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法律依据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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