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走私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或者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或者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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