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

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不需要给劳动者补偿或者赔偿;如果超过一个月,需要每月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作为赔偿,但是最多支付不超过十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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