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人员能做股东,具体需要结合其单位性质、成为股东(合伙人)时间、专业背景、内部审批程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职创办企业的,须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中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的,需要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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