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是谁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法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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