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是: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担保物获得清偿;

(4)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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