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怎样理解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的理解是:破产追回权是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通常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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