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的认定

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一般认定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投资者,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通常记载为他人。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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