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条件如下: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当前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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