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无需清算。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的前提是公司成立,在解散时进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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