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加入前的债务承担

合伙加入前的债务由原合伙人承担,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中途加入为普通合伙人的,其与加入前的合伙债务无关。入伙协议为合伙人内部之约定,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该内部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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