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不再继续经营,但也不进行注销手续的,可能因没有及时提出年报而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在一年之内不得再使用该个体工商户名称。我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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