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

1、法院选任管理人。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但是以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

3、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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