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后果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撤销权的行使后果是合同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合同效力被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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