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股权可以保全,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就可以保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股权质押才能够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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