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GP之间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如何划分

私募基金GP之间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的划分为,持牌GP负责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活动)等。非持牌GP,只能为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投资管理及运作服务、以及对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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