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劳务关系死亡赔偿

60岁以上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死亡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死亡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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