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的制定旨在

存款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法律依据

《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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