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开庭一次,但对于开庭的次数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因法定原因影响,可以延迟开庭时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事无法按期到庭参加审理的,可以提前向仲裁委申请延期开庭,不过需要有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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