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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