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限制:

(一)仲裁员不得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

(二)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

(三)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一般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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