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如下:

1、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享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有权聘请律师;

3、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

6、享有控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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