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局的笔录属于调查笔录,属于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公安局所制作的笔录,属于国家机关制作的证据,是当事人真实情况的反映,除非有其他证据能推反,否则应当属于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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