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过程分以下情形记录:刑事诉讼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