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上述公司如果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上述公司如果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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