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的改建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该公司对租赁房屋按用途改建,符合税法对改建支出的要求,发生的大额改建支出,按三年即合同年限摊销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对解除合同后未摊销完的支出,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该公司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尚未税前扣除的改建支出,可在解除合同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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